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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的通知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7-05-24 * 浏览 : 98

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各有关单位:

  现将《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7〕2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工作安排,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全面完成长输油气输送管道法定检验。长输管道沿线的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在当地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经信、安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落实责任,按照质检总局、国资委、能源局《关于规范和推进油气输送管道法定检验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联〔2016〕560号)和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国资委、质检总局、安监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工作要求全面推行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197号)要求,落实管道企业全面完成油气管道法定检验工作,全面推行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

  (二)督促落实公用燃气管道法定检验工作。部署辖区内公用燃气管道使用单位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执行新、改、扩建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制度和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制度;摸清每家企业在用压力管道的检验基本情况(压力管道总长度、其中已实施定检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的管道长度、已实施安装监检且未达首次定检日期的管道长度、已定检或监检但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管道长度、未实施过定检也未实施过安装监检的管道长度、已办理使用登记的管道长度),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包括整治检验)工作。其中,已实施安装监检但登记机关尚未明确其首次定期检验日期的,可暂按钢质公用燃气管道投用后3年、聚乙烯(PE)管道投用后6年统计其检验有效期。今年底力争实现检验有效期内的公用燃气管道不低于90%的目标。

  (三)开展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督促落实使用单位油气管道登记建档、定期检验及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对经安装监检合格或者全面检验及合于使用评价结论为允许使用的,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及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压力管道信息化工作的通知》(闽质监特〔2016〕196号)要求,开展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工作。检验机构应将经检验合格的压力管道工程(装置)信息及其管道单元汇总信息上传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对于跨设区市不跨省的长输管道,虽已统一授权由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使用登记,但其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仍应由管道沿线的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管道使用单位应将管道登记、检验及日常维护管理情况报告管道沿线的设区市质监(市场监管)部门,接受其属地安全监管。

  二、有关要求

  (一)强化监督,加强督导检查。各设区市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要摸清本辖区长输管道和公用燃气管道情况,加强对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隐患整治攻坚战要求开展了自查自纠和建档登记,是否落实了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在用压力管道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了全面检验及合于使用评价,检验发现的隐患是否已经整改闭环。对检查中发现的压力管道安装施工未告知、未监检以及使用超期未检、未登记压力管道等违法行为,要发出书面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正的予以立案查处,并将有关问题及查处情况及时通报当地政府油气管道整治办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二)加强配合,做好法定检验。管道建设及使用单位应依法落实在建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和在用管道定期检验工作;检验机构要梳理各辖区内已监检和已定检的公用燃气管道情况,协助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督促企业落实管道法定检验工作,及时受理企业申报的检验事项,必要时派员配合安全监察机构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三)每月统计,督促工作进度。各设区市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察和法定检验相关数据统计汇总工作,填写隐患整治攻坚战工作进度表(附件1、2),从6月起每月底将本地区当月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报省质监局特安处。联系人:吴祖祥,联系电话:0591-87809144,电子邮箱:395797930@qq.com。

  附件:

  1.2017年长输油气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进度表

  2.2017年公用燃气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进度表

  3.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7〕21号)